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校園電腦網路使用規定:::

一、為建立本校校園網路使用之準據,以進教育及學習,依據「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訂定本規定。

二、校園網路之使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四)在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五)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六)涉及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七)盜用他人之個人認證資訊使用校園網路。

 (八)利用網路傳送具威脅性、猥褻性及不友善的資訊。 

 (九)利用校園網路從事色情犯罪行為。

 (十)在校園網路上進行與商業有關之行為。

 (十一)使用校園網路進行人身攻擊、散佈不實之訊息或損壞他人名譽及隱私。

 (十二)在網路上或他人電腦中散佈電腦病毒及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十三)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或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十四)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十五)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十六)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人不在此限。

 (十七)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十八)蓄意不當使用,或故意損壞、竊取,更換各項設備、零件、軟體,違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九)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其他違法或不當行為。

三、網路管理人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人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依據合理之懷疑,認為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四、違反本規定之行為者,除立即停止其使用網路資源,並依下列罰則處罰。

 (一)學員生視情節輕重依本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二十條第十一款或相關規定懲處。

 (二)教職員工依「警察機關資訊安全實施規定」處理。

 (三)網路管理人,應加重其處分。

五、懲處案件,如涉及刑事責任,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辦理。

六、本規定自下達日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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